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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兼职有关问题的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告诫党员干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也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一条铁的纪律和“红线”。在此整理了一些常见问答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兼职或经商办企?

   1.违规经商办企行为

   所谓“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一般来说,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2.违规兼职行为

   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党员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未经批准兼职的公职人员,无论是否获取相应报酬,均属于违规兼职行为。经组织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额外利益的也属于违规行为。

   常见的兼职形式有3种,一是在本职工作之余,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任职务、开展工作;二是将个人某项专业 资格证书挂靠至非供职企业名下,用以申报或维护某方面资质并领取“挂靠费”;三是长期接受学校、协会等单位邀请,作为固定课程的教职人员进行教学、授课活动,领取相对固定的课酬等。

   兼职获取的“额外利益”是指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外,获取的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巧立名目”的酬金、佣金、股权以及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的通信、交通等补贴费用。

    二、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有什么限制?

          所谓的“社会组织”,是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性、非营利组织。一般来说,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必须是确实有需要、有必要,不能不分良莠,什么社会组织都去兼职,可兼职可不兼职的,应当不兼职。对于确实需要兼职的应当事先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额外报酬。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兼职是否违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规定,支持和鼓励教授、科研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未征得单位同意的,属于违规兼职行为。

    四、自查违规兼职或经商办企有哪些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部分公职人员因身份证丢失或身份信息被亲属借用不知情等原因被注册成为企业法人、股东、监事或者其他高级职务的情况;也有买了理财产品不确定是否注册了企业等情况。鉴于此,推荐公职人员定期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进行自查(查询操作指南:https://mp.weixin.qq.com/s/Ya0aVOpMdcC53MiIiamNTw)。

     除“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外,还可通过到市场监管局查询窗口、“天眼查”APP、“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等方式查询。

    五、关于禁止公职人员违规兼职或经商办企有哪些相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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