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出台了《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列举方式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和法律依据分别标注,涉及12项,包括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经营活动;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对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等。
《清单》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一是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二是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三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对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广告、专利、无照经营、假冒产品等个例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清单》要求平顶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综合裁量。同时,还要求1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事项符合“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等条件才可以决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做到执法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清单》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举措,同时是贯彻“法治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执法理念的具体要求,也是为更好落实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探索在市场监管领域采用柔性监管新方式,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体现。下一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动态完善《清单》适用范围及条件。